三堂会审丨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郭飞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翟元梅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弋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洪超兰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车某以甲公司名义“入股”B公司,获取415万余元“分红款”,是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还是贪污犯罪?车某通过隐瞒股权性质、做低股价、他人代持等手段,以B公司自有资金完成股权转让交易,最终将B公司股权全部变更至其指定的人名下,致使B公司脱离国家监管,该行为如何定性?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车某,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公司(系由N市J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10月退休。
贪污罪。2013年10月,车某安排A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段某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B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上述100万元以A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个人名义从A公司下属国有小额贷款公司贷出,后以B公司盈利归还。B公司由A公司资产管理部管理,作为资产管理部对外经营业务的工具公司,接受A公司的经营考核。B公司员工和A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系同一批人,B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均由A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保管,公章使用需经A公司同意。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办公场所的确定等由A公司安排,人员工资收入也由A公司进行监管。经查,B公司管理人员的变动、业务调整、股权变更等均由车某决定。
2013年下半年,A公司资产管理部开始承接N市J区高新园区的融资服务业务(政府平台公司通过此业务融资,由国有单位信用背书),以A公司名义签订融资服务合同、开展业务,所得收益归A公司。2014年,车某利用职权安排A公司相关部门将融资服务合同中的A公司变更为B公司,融资服务业务所得收益归B公司。其明知该业务利润高、无风险,在确认B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为将B公司利润占为己有,车某决定利用职务便利,以“投资入股”方式,套取B公司分红。2014年11月,车某决定调整B公司股权,在B公司引入“社会资本”,在B公司当时实际股权价值已升为680余万元的情况下,车某以甲公司(私企,非车某实际控制)名义“出资”60万元,固定占股30%;A公司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20%;段某某持股比例降为50%。
2015年3月至12月,车某安排段某某将其名下50%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和B公司管理团队(J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B公司管理团队持股,但明确需要资金自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