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网上发虚假信息报复,被判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陈某与郭某曾是夫妻关系,两人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而后于2022年离婚,陈某因离婚财产分割不满,对郭家人一直怀恨在心,一日,陈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郭某父亲的“死亡讣告”,众亲友沉痛悼念,得知郭某父亲健在,郭某一家立即进入陈某的快手视频平台个人账号页面,看到了陈某的不当言论截图保存,郭某父亲诉至法院。

  法院在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非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如果通过调解解决案件,更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主审法官与郭某父亲多次当面沟通,倾听其诉求,对其耐心开导。又积极对陈某进行释法说理,陈某发布造谣视频是因为其认为与郭某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一直对郭家怀恨在心,且认为在网络上造谣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法官如实告知了陈某该行为是违法行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有事勿冲动,沟通万事顺。你这样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确实知道是我的不对了,一时冲动想解解气,没想到影响这么大。”

  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调解下,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删除了其发布的造谣视频,双方达成和解,陈某在本人视频平台账号公开向张某道歉、澄清事实,同时给予了郭某父亲一定赔偿。

  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民事主体在网络平台中,发布侮辱、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特此提醒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在网络上发布言论须谨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逾越法律底线的不实言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