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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7年5月2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其租住的某宾馆407房间、家中,由其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毒工具,先后容留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孙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毒品不仅严重破坏着吸毒者个体的机能,同时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更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因此,涉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种类之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往往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成为毒品犯罪中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该案的意义在于:希望每一位公民能够意识到,即便自己不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而仅仅是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也会因为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

  毒品害人害己,请远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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